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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自2007年11月29日起陸續實施對外籍旅客十指指紋掃瞄。
為進一步阻止恐怖份子入境美國,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將在2008年完成所有機場對非美國公民入境旅客實施十指指紋掃瞄,該措施自2007年11月29日起在華府Dulles機場率先實施,2008年年初擴及波士頓、芝加哥O’Hare、底特律、亞特蘭大、休士頓、邁阿密、紐約甘迺迪、佛州奧蘭多及舊金山等9國際機場,2008年底前全美各國際機場將一體適用。
申請美國簽證,詳情請洽詢:
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,地址:台北市信義路3段134巷7號,TEL: 2709-2000 FAX: 2701-4854,美國在台協會網址:http://ait.org.tw,美國國務院網址:http://www.state.gov/104
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,地址:800 高雄市中正三路2號中正大樓三樓,TEL: (07)238-7744 FAX: (07)223-8237。
美國政府為執行反恐措施,自2003年08月02日上午11時起取消「轉機免簽證」之措施。依據前述美方新規定,國人即使自台灣啟程過境關島國際機場轉機至第三國時,亦必須持有美國簽證。
美國政府為防範恐怖份子進入美國,已於2004年01月05日啟用「US-VISIT」安檢系統,除美國公民、原先免簽證入境美國之27國旅客及加拿大與墨西哥公民具不同程度之豁免外,其餘入境旅客在入關時均需拍照及留下指紋紀錄。惟自2004年10月26日起,27國免簽證國家國民赴美亦適用US-VISIT安檢系統。
國人無論係旅遊、經商、求學、就醫或其他原因入境美國均應申請美國簽證。而為入境美國時所獲停留時限之考慮,所持之護照效期應超過6個月。外籍旅客入境美國時,機場移民局官員會詢問來美之目的,國人如言語不通,一般美國機場或航空公司均可請人協助傳譯。移民官員倘懷疑入境者之身分、證件或來美之目的(如企圖違法居留),將會拒絕旅客入境,並即予遣返。移民局官員審核入境旅客證件後,會於入境申報表(I-94表)上註明旅客之停留期限;一般停留期限為六個月,但亦有較長或較短者,國人應注意停留期限,以避免逾期居留。致影響日後簽證之申請。
入境美國應申報隨身所攜帶之財物,如申報不實或未申報,將可能被沒收有關物品或遭受民、刑事處分。有關申報規定如下:
各人隨身物品免稅額為 300 美元;酒類免稅額為1公升(但各州可訂定更嚴格之規定;攜帶者須年滿 21 歲);煙類免稅額為一條煙(200枝),或50枝雪茄,或2公斤煙草。古巴出產之煙類禁止攜入。
禮物免稅額為100美元(若多次入境,6個月內僅可獲得一次免稅),入境者須在美至少停留 72 小時,禮物並應隨行;家庭成員之禮物免稅額合計為 200 美元。禮物不應包裝,以便海關檢查。
超過免稅額之物品,其價值在 100 美元內者,以 10% 課稅,超過1,000 元者,以各所屬稅級課以不同稅率。
彩券、麻醉及危險藥物、色情文件或出版品、叛亂物品、危險及爆裂物、火器彈藥、盜版物件、無輸出許可證之古文物、限制進口之蔬果、植物與食品,以及肉類製品等均禁止攜入。
出入美國所可攜帶之現金及證券(美國或外國銅幣與鈔票、旅行支票、匯票或可轉讓之證券)額度為 10,000 美元,超過此一額度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,倘未先行申報而遭發現,則將遭受民、刑事懲罰,現金即證券亦將遭沒收。
資料來源 : 中華民國(台灣)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為進一步阻止恐怖份子入境美國,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將在2008年完成所有機場對非美國公民入境旅客實施十指指紋掃瞄,該措施自2007年11月29日起在華府Dulles機場率先實施,2008年年初擴及波士頓、芝加哥O’Hare、底特律、亞特蘭大、休士頓、邁阿密、紐約甘迺迪、佛州奧蘭多及舊金山等9國際機場,2008年底前全美各國際機場將一體適用。
申請美國簽證,詳情請洽詢:
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,地址:台北市信義路3段134巷7號,TEL: 2709-2000 FAX: 2701-4854,美國在台協會網址:http://ait.org.tw,美國國務院網址:http://www.state.gov/104
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,地址:800 高雄市中正三路2號中正大樓三樓,TEL: (07)238-7744 FAX: (07)223-8237。
美國政府為執行反恐措施,自2003年08月02日上午11時起取消「轉機免簽證」之措施。依據前述美方新規定,國人即使自台灣啟程過境關島國際機場轉機至第三國時,亦必須持有美國簽證。
美國政府為防範恐怖份子進入美國,已於2004年01月05日啟用「US-VISIT」安檢系統,除美國公民、原先免簽證入境美國之27國旅客及加拿大與墨西哥公民具不同程度之豁免外,其餘入境旅客在入關時均需拍照及留下指紋紀錄。惟自2004年10月26日起,27國免簽證國家國民赴美亦適用US-VISIT安檢系統。
國人無論係旅遊、經商、求學、就醫或其他原因入境美國均應申請美國簽證。而為入境美國時所獲停留時限之考慮,所持之護照效期應超過6個月。外籍旅客入境美國時,機場移民局官員會詢問來美之目的,國人如言語不通,一般美國機場或航空公司均可請人協助傳譯。移民官員倘懷疑入境者之身分、證件或來美之目的(如企圖違法居留),將會拒絕旅客入境,並即予遣返。移民局官員審核入境旅客證件後,會於入境申報表(I-94表)上註明旅客之停留期限;一般停留期限為六個月,但亦有較長或較短者,國人應注意停留期限,以避免逾期居留。致影響日後簽證之申請。
入境美國應申報隨身所攜帶之財物,如申報不實或未申報,將可能被沒收有關物品或遭受民、刑事處分。有關申報規定如下:
各人隨身物品免稅額為 300 美元;酒類免稅額為1公升(但各州可訂定更嚴格之規定;攜帶者須年滿 21 歲);煙類免稅額為一條煙(200枝),或50枝雪茄,或2公斤煙草。古巴出產之煙類禁止攜入。
禮物免稅額為100美元(若多次入境,6個月內僅可獲得一次免稅),入境者須在美至少停留 72 小時,禮物並應隨行;家庭成員之禮物免稅額合計為 200 美元。禮物不應包裝,以便海關檢查。
超過免稅額之物品,其價值在 100 美元內者,以 10% 課稅,超過1,000 元者,以各所屬稅級課以不同稅率。
彩券、麻醉及危險藥物、色情文件或出版品、叛亂物品、危險及爆裂物、火器彈藥、盜版物件、無輸出許可證之古文物、限制進口之蔬果、植物與食品,以及肉類製品等均禁止攜入。
出入美國所可攜帶之現金及證券(美國或外國銅幣與鈔票、旅行支票、匯票或可轉讓之證券)額度為 10,000 美元,超過此一額度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,倘未先行申報而遭發現,則將遭受民、刑事懲罰,現金即證券亦將遭沒收。
資料來源 : 中華民國(台灣)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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